1.業務概述
(1)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(免)稅的貨物,免征消費稅,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,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。
(2)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,免征消費稅,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,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。
2.優惠類別:出口退(免)稅
3.辦理條件及程序涉及的文件
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2〕39號)
《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)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)
4.審批權限:地市級主管稅務審計機關
5.須報送資料:出口貨物退(免)稅申報表、電子數據及相關紙質資料等